涉嫌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可以继续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吗?
某物业项目公开招标,有4家供应商投标,A供应商与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。因此,评标委员会认为A、B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。最终,该项目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。评审结束后,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了A供应商和B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况。财政部门随后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。但采购人提出项目非常紧急,希望立即重新启动招标采购程序。该项目重新招标发布招标公告,结果A供应商和B供应商又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,采购人拒绝了A、B的投标。
问题来了,该项目重新招标,A供应商和B供应商能否参与投标?招标项目后续该如何处理才更为合适呢?
上述案例中,重新招标时,财政部门还没有认定A供应商和B供应商串通投标并做出行政处罚。所以,采购人拒绝A供应商和B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招标活动没有法律依据。
然而,A供应商和B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重新招标活动也有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。如果该项目重新招标结果出来后,A、B供应商也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,应该怎么处理?
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,A供应商或B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,应按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同节点予以处理。
有人问,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将供应商存在“涉嫌违法正在调查”的情形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无效情形呢?
这样做不合理。招标文件若如此规定,扩大了法律法规禁止供应商投标的范围,没有法律依据,且不是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。